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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15〕34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县委第15届71 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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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流 程,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5〕第1号)、《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牡政发〔2008〕8号)等有关文件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县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享受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适 用本办法。廉租住房实行优先配租保障原则,即按照先解决城 镇最低收入家庭,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对拟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本 办法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最低收入和低收 入家庭可分别评分排序,在总排序中,低收入家庭列最低收入 家庭之后。入选人员以摇号等办法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或家庭(以下简称申请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东宁城镇非农业 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并在本地居住生活,其他家庭成 员须具有东宁城镇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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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 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三)经县民政局批准认定的东宁城镇低保家庭或低收入 家庭 。
(四)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人或扶(抚)养人、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可以优 先予以解决。
第三条 家庭成员及有房家庭的认定。
(一)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 应列入实物配租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
1. 夫妻。
2. 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 (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 子女;成年子女、孙(外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应认定为家庭成员。
3. 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 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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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 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
5. 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
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 继父母。除1、2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 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私房;
2. 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3. 家庭成员名下的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4. 现住父母、子女及亲属住房;
5. 家庭成员原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已进行 货币化拆迁安置,未购房不满5年的。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身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 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已转让 自用住房的除外。
第四条 实物配租标准。
(一)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住房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成员结构、 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过50平方 米:4人以上(含4人)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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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以下(含2人)家庭控制在30平方 米以内。
第五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实物配租保 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六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社区、 城区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县住房保障部门根 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 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25分。
(二)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申请家庭每一代加10分;家 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另加3分(属孤、寡家庭的不再 加分)。
(三)按家庭实际居住人口评分。每一人加6分。
(四)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 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五)属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 的人员),每户加20分;上述家庭中有因战、因公、因病的1 —6级致残人员,另加20分,六级以下伤残的,另加10分。
(六)属孤、寡家庭的加10分。
(七)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 一 、二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 —5—
视一级残疾的,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肢体残 疾或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5分;其他残疾的,加2分。
(八)家庭成员中患有行业标准25种重大疾病(市级以上 医院出具证明)的,加5分。
(九)享受最低生活或低收入保障待遇时间满1个月的, 加1分,每增加1个月,另加0.1分。享受最低生活或低收入保 障待遇时间以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或出具的证明记载的时 间为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 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东宁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东宁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原件2份)。
(二)东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三)低保证(复印件1份,注明户主和家庭成员)。
(四)户口簿(复印件1份,第1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五)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现住房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复 印 件 1 份 )
(七)残疾证(复印件1份,第1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八)“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或抚养人)人员证明(复印件1份,第一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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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及验证的病历(复 印件1份)。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 关资料。社区居委会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审 查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确认无误后签 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 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城区办事处。
(二)城区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 复审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 规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 的家庭是否为低保家庭及享受低保的时间提出审核意见,并反 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纪检监察、 民政、城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 区域位置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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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候选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 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 保障有关手续。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 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 合同,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县住房 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 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 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 房屋维护。
廉租住房可根据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 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政府 批准可减免租金。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 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8—
(二)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或低收入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 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超过6个月的。
(七)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八)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第十四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 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 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 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县住房保障部 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 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据相关文件规 定,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县民政局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 标准的可继续居住,租金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执行; 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继续居住,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对有房或家庭收入已超出低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家庭, —9—
依据相关规定,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直至收回廉租房。既不 退出廉租住房又不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 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 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 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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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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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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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撰稿:刘正兴
校对:魏东良
一审:薛超
二审:苏勋东
三审:马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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