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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13]20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城市窨井设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县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东宁县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域内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供热,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数字城管,视频监控,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应设置窨井设施处置机构,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公安,城管,自来水,排水,物业,供热,通讯,房地产等单位和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覆盖县域内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所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相关的检查井、阀门井等各类窨井。
第四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推广使用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的井盖。
第五条 第五条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是窨井设施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产权窨井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修维护等工作。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负责。
(三)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同一窨井设施由多家单位共同使用且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窨井设施处置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所需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五)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设施处置机构应当予以填埋。
窨井产权单位的管理职责及无法确认产权窨井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窨井设施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二)按照窨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向窨井设施处置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备用井盖,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三)窨井设施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规格的井盖。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七条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道路窨井出现倾斜,井盖井圈损坏等问题,由窨井产权单位负责整修更换,井边路面破损部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
第八条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收购人,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购,承运的时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窨井设施。对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与承运窨井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二)未按照要求向窨井设施处置机构配送规定数量和规格井盖的。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撰稿:刘正兴
校对:魏东良
一审:薛超
二审:苏勋东
三审:马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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