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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综合性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日期:2025-12-10 16:37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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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综合性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公安局 车辆管
理所
政府部门 车辆号牌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作车辆号牌 汽车号牌100元,摩托车号牌35元,挂车号牌50元,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号牌40元,临时机动车号牌5元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管
理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作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 10元/本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管
理所
政府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0元/本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2 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挖损和坍塌破坏的土地,填充恢复耕地、生产和建设、养殖业的复垦费 填充恢复耕地、生产和建设0.2-2元/立方米;填充恢复养殖0.5-1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价联〔2016〕36号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用权未动工开发满1年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旱田17元/平方米,水田22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黑龙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规〔2018〕1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不动产登记80元/件,非住宅不动产登记550元/件,增加或补领证书10元/本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黑财税〔2019〕29号,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本级 政府部门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采矿权有偿取得 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4.5元/月/户-2元/月/人;
0.3-0.5元/月/平方米
政府制定
东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发改字〔2023〕32号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占道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建设工地占道2、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3、集贸市场(摊位)占道;4、其他占道 收费标准(元/日平方米)
1.建设工地占道:繁华地区道路0.7;一类道路0.7;二类道路0.5;三类和三类下道路0.3;
2.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繁华地区道路2;一类道路1;二类道路0.7;三类和三类下道路0.5;
3.集贸市场(地摊)占道:繁华地区道路0.3;一类道路0.3;二类道路0.3;三类和三类下道路0.3;
4.其他占道:繁华地区道路1;一类道路1;二类道路0.7;三类和三类下道路0.5。
政府制定
东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宁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2017〕12号)、《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重新明确东宁市城市占道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东发改联呈〔2019〕1号)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道路破挖后的恢复费用,管沟恢复费用及种类根据道路破挖结构层而定 30-327.12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建城字〔1999〕39号
东宁市排水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东宁镇内进入污水管网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 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
东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政办发〔2016〕25号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
4 农业农村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详见黑鱼联
〔1991〕186号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水产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渔联〔1991〕186号
5 发展和改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单位因某些不可抗拒力的因素,无法做到应建尽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需向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异地建设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地面建筑面积*2%*840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计价格〔2000〕474号,黑价联字〔2003〕39号,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黑财综〔2017〕45号,财税〔2019〕53号,牡发改联发〔2019〕10号
6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授权行政范围内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详见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法院 本级 政府部门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当事人解决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的费用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文件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黑价联〔2016〕36号
8 司法局 黑龙江省东宁市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详见黑发改函〔2019〕177号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黑龙江省东宁市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证书、执照 每件200元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黑龙江省东宁市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150元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9 东宁市
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经费 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本级 政府部门 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经费 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2%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
10 东宁海关 本级 政府部门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本级 政府部门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1 东宁市水务局 东宁市水利水保站 事业单位 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府性基金 1.具体服务内容:推进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像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监测预警、执法检查,以及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以此提升整体水土保持管理水平。2.涉及事项:收费覆盖的场景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开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无法恢复原有功能的活动。 1、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记,下同)一次性计征。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0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元征收。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测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0元征收。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记,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价联〔2017〕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12 残疾人联合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见文件财税〔2015〕72号 政府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
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黑财综〔2016〕48号,黑残联字〔2016〕13号,财税〔2014〕122号,黑财综〔2017〕37号,财税[2017〕18号, 财税〔2018〕39号,黑财综〔2018〕3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13
林业和草原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对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及草原,期满后无法自行恢复植被时征收该费用。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属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目的,按照(一)(二)收取,属于经营性墓地,按照(一)(二)2倍征收。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天然草场。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5元,其他每平方米3元。
(二)人工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7元。

政府制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农〔2016〕1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1〕237号) 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撰稿:田丽莹

校对:田丽莹

一审:张国栋

二审:王善超

三审:周炎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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