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日期:2020-04-07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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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服务主体 | 东宁市公安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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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业许可 | 是否现场踏查 | 是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流程优化 | 时限减少 | ||||
网上办理流程 | 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审核→办结 | ||||
窗口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发证 | ||||
办理条件 | 符合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
办理要件 |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十一条符合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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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 东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 0453-3673849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事项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