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东宁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0年3月7日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五)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条件:一、符合全省和当地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利用荒山瘠地,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建立设施申请书;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等审查意见;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2、由县民政部门审核;3、殡葬管理业务负责人受理4、县民政局审批;5、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办理材料:1、申办建立公墓的报告;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3、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4、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东宁市东宁镇率宾广场西侧民政局社会事务办
联系电话:0453-3639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