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东宁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者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二、民政局社团办受理。 三、民政局审查,现场勘查、核查。 四、局领导审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向社会公示。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办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六、向社会展示。 七、审批办结。
办理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草案4住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东宁市东宁镇率宾广场西侧民政局社团办
联系电话:0453-366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