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0-01-01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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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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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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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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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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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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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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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2、再生育子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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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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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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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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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确认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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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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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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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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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7、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
8、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证明的;
9、出租、出借房屋给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
10、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12、聘用没有《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的;
13、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不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并推卸管理责任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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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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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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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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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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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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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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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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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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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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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计生局) |